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林业(农林)厅(局),内蒙古、吉林、龙江、大兴安岭森工(林业)集团公司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(以下简称《种子法》)第二条、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主要林木商品种子(含苗木,下同)的生产和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为切实规范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秩序,加强管理,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了《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》和《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“两证”)的规格、样式(见附件),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启用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,对于保证种苗质量,规范种苗市场,促进林业六大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“两证”的核发工作作为当前种苗工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来抓,2001年8月底前要全面落实“两证”制度。
二、根据《种子法》有关规定,“两证”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。
申请生产、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,其“两证”由生产者、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;
申请生产、经营其他林木种子、苗木的,其“两证”由生产者、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;
实行选育、生产、经营相结合、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以及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公司,其《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》由注册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报国家林业局核发。
三、“两证”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。有关省林业主管部门,要认真做好新、旧“两证”的更换衔接和旧证的清理工作,2001年7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旧证。
四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“两证”过程中,要严格执行《种子法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认真按程序审核、审批,必要时应到生产、经营现场查看。各审核、审批机关要加强服务意识,规范审核程序和审批时限,提高办事效率。
五、各地要结合“两证”制度的实施,进一步加强《种子法》的宣传力度,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,都熟悉《种子法》,自觉依法生产和经营。要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,培训执法人员。针对当前种苗市场混乱的状况,依法查处生产、经营假种苗、劣质种苗的行为,杜绝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无证生产和林木种苗无证经营,规范种苗市场。
六、实行“两证”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,制定“两证”的具体发放管理办法。实行新证后出现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,请及时反馈我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。
二○○一年三月十六日
二○○一年三月十六日